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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被拐妇女多被强迫卖淫被拐儿童多熟人作案

时间:2018-09-30 11:51:57

广州:被拐妇女多被强迫卖淫 被拐儿童多熟人作案

羊城晚报记者 董柳 实习生 陈文

广东省高院网站12日公布了广州市中院课题组所作的《关于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的调研报告》。据介绍,广州两级法院在近5年里共审理涉拐卖类案件90件。广州的拐卖妇女案大多发生在火车站,被拐妇女普遍比较年轻,大多被卖给卖淫团伙。而拐卖儿童案多是熟人作案,3岁以下被拐者占大多数,人贩子将儿童卖去给癫痫的发作症状是什么人抚养的居多,亦有罪犯压榨残疾儿童乞讨牟利。

被拐妇女多被强迫卖淫

据统计,2010年至2015年,广州市两级法院共审理涉拐卖类案件90件,对125名罪犯判处刑罚。其中拐卖及拐骗儿童案件所占比例很大,但呈逐年减少趋势;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案件也较多,其中收买被拐卖的妇女案占多数。

广州审理的案件中,在广州本地实施诱拐行为,将被拐妇女运送至广州市另一地就地贩卖的情况约占全部拐卖妇女案件的70%,通常收买者内蒙古治疗癫痫病正规医院均是强迫被害人卖淫。

报告指出,拐卖妇女案大多发生在火车站等处,在广州火车站就发生7例。在拐卖妇女的方式上,罪犯多是在火车站等处自称可以为被害人介绍工作,将其骗至旅馆实施犯罪,在火车站常用的借口还包括帮助被害人找亲戚、转车、安排休息等。

此外还有通过网络认识、物色女性,以请吃饭、出去玩、谈恋爱等为借口将被害人骗至合适的地点进行控制。

而对于拐卖儿童案件,不论何时何地,只要儿童的监护人稍微松懈,都可能给罪犯实施犯罪的机会。

被拐儿童多数为3岁以下

拐卖类案件罪犯以男性为主,但相较其他案件,女性罪犯所占比例更大,达到18.4%,多起到介绍买卖的作用,或负责照顾被拐儿童、劝说被拐妇女。拐卖类罪犯的年龄多集中在40岁左右,很小者犯罪时为16岁,很年长者为75岁。

拐卖类犯罪团伙分工明确,有人负责与被拐者接触,有人负责配合表演骗局,有人负责实施威胁,有人负责联系收买者及收取费用。广州5年来审理的案件中,拐卖妇女系列案较多,例如刘传文团伙拐卖7人、钟海英团伙拐卖6人;没有出现拐卖3名以上儿童的系列案。

在被拐卖的儿童中,3岁以下的占大多数,很小的出生尚不满6天。6岁以下的占81.5%,6-10岁的占11.1%,10岁以上的占7.4%,很大的为12岁。被拐卖的妇女都比较年轻,很小的15岁。

调研报告称,拐卖妇女案中,陌生人作案所占比重为一半以上,比较明显的现象还包括假借招嫖为名将卖淫女拐卖给其他卖淫团伙,拐卖女性网友的有3例。而拐卖及拐骗儿童大多是相识的人作案,其中亲友青少年癫痫的诊断依据是什么(不含父母)拐卖7例,邻居拐卖2例。

有儿童成乞讨牟利工具

在拐卖妇女的目的上,广州审理的案件绝大部分都是卖给卖淫团伙,近5年共有39名妇女在被拐卖后又被强迫卖淫,只有几例是被买去做妻子。

而拐卖或拐骗儿童的目的则比较多样,人贩子将儿童卖去给人抚养的居多,此外有罪犯拐骗儿童实施盗窃,还有罪犯绑架儿童索要赎金未遂后将儿童转手贩卖;另外,2004年广州白云法院还审理过罪犯宫清平压榨残疾儿童乞讨牟利的案件,但近期则未现这类案件。

在拐卖儿童案件中,亲生父母出卖子女的有6例,也有祖母参与拐卖孙子女的情况。犯罪原因多是由于婚外情或女方不到法定婚龄而不能结婚,或父母一方由于感情破裂而卖子女。也有两例养父母收养儿童后无力抚养而将其出卖的案件。

调研报告称,广州审理的案件中,多数被害人从被拐卖到被解救的时间都比较短。另外,由于在广州市被拐卖的妇女和儿童极少被卖到特别偏僻、交通不便的地区,因此被害人被发现和救助的难度相对小。在被拐儿童的救助方面,由于儿童自救能力差,因此被陌生人拐卖时,破案难度和偶然性较大,但此类案件多是熟人作案,故一般是依靠被害人家属提供线索破案。

拐卖类案件罪犯男女比例

男性罪犯 81.6%

女性罪犯 18.4%

被拐儿童年龄

6岁以下 81.5%

6岁-10岁 11.1%

10岁以上 7.4%

制图/关彩玉

释疑

父母卖亲生子女算拐卖犯罪吗?

调研报告指出,对于父母拐卖亲生子女的案件,各地司法机关的对待并不相同,对于情节相似的案件,有的判处罪犯实刑,有的判处缓刑,还海南看癫痫病哪家医院好有的检察机关撤回起诉。

对于何谓《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规定的“巨额钱财”,有不同理解。课题组认为,判断何为“巨额钱财”,应考虑父母在受孕、孕期、分娩、抚养等几个阶段所实际花费的费用,结合当地经济水平进行衡量。

调研了解到,除了《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规定的判断标准外,多地法院判断亲生父母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目的的依据还包括:父母本身的抚养能力如何;离婚后抚养关系;得款后如何使用;买卖双方是否有其他经济往来或人情债务关系等。

建议

拐卖案受害者不仅限于妇女儿童

现行拐卖妇女、儿童罪及拐骗儿童罪所指向的犯罪对象和客观行为较为狭窄,导致男童以外的男性没有得到保护、“拐而未卖”的行为没有得到打击,另外,“拐卖”的内涵较为狭窄,不能包含“未拐而卖”的情况。

因此,广州市中院课题组建议将拐卖妇女、儿童罪及拐骗儿童罪修改为拐骗罪及买卖人口罪两罪,犯罪对象均为一般对象,而不仅限于妇女和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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